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财金集团)是由海南省省级财政全额出资100亿元设立,致力打造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金融股权投资和金融创新服务三位一体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管理平台。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法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中成员单位数量,现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入库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团队。
第一章 情况说明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海南财金集团法律服务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比选项目。
(二)备选库类别
本次申报类别共七组,分别为债权投资类、常年法律顾问类、基金投资业务类、直接投资类、金融股权投资类、兼并重组类和涉外业务类。
二、申报要求
本着机构与团队并重原则,鼓励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团队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律师团队可以总所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名义申报入库,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续具体采购项目须以申报入库的机构的名义进行响应。
(二)允许同一机构多个团队入库,允许同一团队申报不超过3个(含)类别备选库。
(三)禁止不同机构以联合体的形式申报,或同一机构不同团队间联合申报。
(四)团队成员均须在申报机构任职,禁止机构非正式任职人员(如顾问)申报。
(五)禁止同一人员在多个不同团队进行申报。
(六)入库后,不得将入库资格转让其他机构或团队。
三、服务要求
申请入库的法律服务类中介机构、团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遵守以下服务要求:
(一)申请人应本着长期合作、专业服务的精神,严格保证入库律师与实际工作律师相一致,不得冒用他人名义申报、入库或将不实际提供专业服务人员纳入入库团队。
(二)除非具体采购项目的服务协议另有约定,提供服务的团队负责人不超过1人;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人数不超过2人,且主办律师不得为团队负责人。
(三)入库后,团队成员名单锁定。申请人可基于合理事由,申请更换团队成员,但应事先书面征得海南财金集团同意,说明被更换人员姓名、更换原因并提供更换后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简历;更换后申请人仍应满足“入库资质要求”。
(四)实际服务中,未经海南财金集团书面同意,申请人擅自更换或安排他人顶替团队成员参与业务的,海南财金集团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剔除出库,以及在已签署服务协议的情况下追究申请人违约责任、扣减应付申请人服务费用、单方解除协议或不支付任何费用等措施。
(五)依据海南财金集团的规章制度,后续采购项目若满足相关条件,原则上优先从入库团队中选聘服务供应商。
第二章 入库要求
一、入库资质要求
申请入库的机构、团队或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 序号 | 入库条件 | 证明材料 |
| 1 | 依法设立且存续时间3年(含)以上,且近三年每年年检合格 |
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或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截图 ②年检公告或年检合格页 |
| 2 |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 可重点提供利益冲突、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无法提供的,应就如何防范利益冲突、保证服务质量进行说明) |
| 3 |
①申请机构近5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②申请机构及其单位负责人近5年内未有犯罪行为 |
①申请机构诚信声明 ②单位负责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
| 4 | 申请机构近5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截图(www.creditchina.gov.cn) |
| 5 | 申请入库的律师团队总人数不超过3人(含),其中团队负责人1名,且执业10年(含)以上;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不超过2人,执业5年(含)以上,且主办律师不得为团队负责人;团队必须含且仅含一名合伙人 |
①团队成员名单 ②律师执业资格证(执业年限自发证日起计算) |
注:本文件所指时间条件一概以入库公告发布当日作为截止节点,并自该日起向前倒推计算。
入库评分分为服务团队与业绩证明两个方面。其中,各类别的服务团队评分标准均相同,业绩证明根据申报类别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
(一)服务团队评分内容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 1 | 团队资质 | 根据团队成员的执业年限、成员间的分工安排,以及从业经验、背景是否符合申报类别的要求进行判断。 | 团队成员简历及分工说明 |
| 2 | 团队匹配度 | 根据团队所在机构(总所或所在分支机构)的业务资源、业务发展方向与申报类别的匹配程度进行判断。 | 申报时选择的总所或分支机构的情况介绍 |
| 3 | 合作经历 |
①团队负责人与任一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有2年(含)以上合作共事经历的,得满分;低于2年不得分。 ②两名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之间或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与其他团队成员(非团队负责人)之间有2年以上合作共事经历的,得满分;低于2年的不得分。 |
能证明合作共事的项目协议或法律意见书等;如证明材料未注明团队成员名称,可另行出具其他证明文件,如微信、邮件截图(需就合作共事的每个年度各提供一份证明材料) |
(二)业绩证明评分内容
申请人根据申报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提交规则如下:
1.应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与其他团队成员(如有)的业绩材料,团队负责人的业绩材料不计分;不同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与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使用同一业绩材料申报的,不累计加分。
2.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含合同签署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服务接收方、服务内容、团队成员在该项服务中担任的角色等信息)、法律意见书签字等可证明团队成员参与项目的相关资料;如前述证明材料未注明团队成员名称,可另行出具其他证明文件,如微信、邮件截图,并可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3.申请人应遵守各分类下的业绩证明数量规定。若提交业绩证明数量超出上限的,将按照评审得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最终纳入评审的业绩证明。
4.各类别须提交的业绩证明类型及数量规定见下表。为减轻申请人负担,请挑选主要业绩进行提交,并按照重要与关联程度对所提交业绩排序,原则上仅以前5项业绩作为评审依据,其余业绩(如有)仅作参考。
| 申报类别 | 业绩证明类型 | 数量规定 |
| 债权投资类 | 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为地市级(含)以上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其控股子公司、中央企业总部或其省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针对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债券投资及其他非标债权投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 5份 |
| 常年法律顾问类 |
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一)为金融控股公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设立并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二)为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三)为中央企业总部或其省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四)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投资、运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为大型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投后管理、重要会议议案审议等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为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为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合规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5份 |
| 基金投资业务类 |
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为地市级(含)以上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其控股子公司、中央企业总部或其省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服务; (二)起草基金合同、对(母)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公司或子基金的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等服务(本项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 (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撰写、协议起草或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设立、投资等相关服务; (五)QFLP基金设立、协议起草或咨询等相关服务。 |
就各细分领域分别为5份,且合计上限为14份 |
| 直接投资类 |
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为地市级(含)以上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其控股子公司、中央企业总部或其省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提供以下领域股权投资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一)数字经济 (二)石油化工新材料 (三)现代生物医药 (四)创新医疗器械研发转化 (五)高端装备制造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 (七)新能源和节能环保 (八)深海科技 (九)南繁育种 (十)航天科技 (十一)设计产业 (十二)高端健康食品加工 (十三)热带高效农业 (十四)文化旅游 (十五)仓储物流 每个团队最多可选择其中三个领域提交证明材料,超出该数量的,以评审得分最低的三个领域为准。 |
就各细分领域上限分别为5份,且合计上限为14份 |
| 金融股权投资类 |
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为地市级(含)以上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其控股子公司、中央企业总部或其省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提供以下类型金融股权投资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 (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四)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 (五)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六)消费金融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七)征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 每个团队最多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型提交证明材料,超出该数量的,以评审得分最高的类型为准。 |
就各细分领域上限分别为5份,且合计上限为14份 |
| 兼并重组类 | 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为地市级(含)以上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其控股子公司、中央企业总部或其省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提供与重组、合并或收购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 5份 |
| 涉外业务类 | 提交主办律师(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团队成员(如有)为地市级(含)以上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其控股子公司、中央企业总部或其省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提供与跨境并购、跨境投资相关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 5份 |
| 注:地市级(含)以上国有企业指其股东、出资人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含其组建的管理单位,如管委会等)、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的国有企业。 | ||
第三章 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递交
(一)收件信息
收件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A座16层 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
收件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98-68662095
(二)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申请文件应于2026年8月12日18:00前送达,逾期送达恕不接受。
送达时间以海南财金集团收到申请文件为准。
二、申请文件编制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附件1《申请文件模板》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每份申请文件需单独成册,申请文件应双面打印。
三、申请文件数量
申请文件应准备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四、申请文件签章、密封与标志要求
(一)所有申请文件必须装入密封完好的信封或包装,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文件外包装材料不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文件的空隙。
(二)申请文件包装封面要求
申请人应在文件包装上标明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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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项目名称: 海南财金集团法律服务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比选项目 申报类别: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五、申请文件的补充、修改、说明与撤回
(一)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送达截止时间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补充、修改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前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在申请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二)评选小组认为申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或其他需要申请人说明的事项,有权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经申请人书面澄清、说明的,以澄清、说明后的内容为准。
(三)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申请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之前,可采用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海南财金集团撤回已递交的申请文件。
第四章 其他说明事项
六、申请无效情形
以下情形将导致申请无效: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故意伪造、隐瞒、遗漏重大信息,或未实质性回应公告内容、故意混淆重要事实;
(二)申请人未通过资格性检查,即不符合“入库资质要求”;
(三)申请文件与入库公告中实质性要求严重背离;
(四)申请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海南财金集团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申请人存在任何影响评审公正的不合规行为。
七、反商业贿赂及保密事项
(一)申请人不得向海南财金集团相关人员询问评分情况,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如试图向海南财金集团相关人员施加任何影响的,都将会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二)申请人应当对海南财金集团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八、咨询、答疑时间安排
申请人如对入库公告有任何疑问需咨询、解答,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工作日8:30-12:00及14:30-18:00时期间联系。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98-68661060
九、其他说明
(一)海南财金集团将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管理,后续将根据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增补或剔除。
(二)入库属于资格准入,申请人入库后不意味着必然中选具体项目。针对具体项目,海南财金集团将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备选库内进行选聘(海南财金集团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并签订具体服务合同。
(三)海南财金集团将在入库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后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向入库机构、团队发送入库通知书,未入库的机构、团队不发送相关通知。
附件:
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9日